释义 |
法律分析:普通发票作废的,需要把所有联次收回,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等发票用完或到期后到税所核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当月作废的,在税控机上作废,隔月作废的作红字冲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