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特点 |
释义 | 危害性和破坏性,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突发事件是事物内在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过程,是通过一定的契机诱发的,诱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发现的隐蔽性。任何突发事件(除自然事件外),都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欲望性,因为人们选择和行为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不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突发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政治、经济和精神上的破坏与损失。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的预防包括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与培训、提供各项保障等方面。具体为: 1. 应急预案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 2. 应急演练与培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综合、专业、专职与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和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3. 监测预警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 各项保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_ 1. 组织营救: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 控制危险源: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_ 3. 抢修与提供避难: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_ 4. 限制、关闭部分设施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 启用应急保障物资: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 组织救援: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_ 7. 保障基本生活品供应: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 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 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 其他保障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 征用财产:地方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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