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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药店销售回流药品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释义
    药店销售回流药品的立案标准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对符合标准的药店立案查处,彻查问题来源,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分析
    药店销售回流药品的立案标准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迅速立案查处,彻查问题来源,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拓展延伸
    药店回收药品的监管措施和程序是什么?
    药店回收药品的监管措施和程序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药店应建立完善的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回收药品的种类、数量和处理方式。其次,药店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定期报告回收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同时,药店需要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回收药品的重要性以及正确的操作流程。此外,药店应配备专门的回收设施和容器,确保回收药品的安全存储和运输。最后,药店应与合法的药品回收单位合作,确保回收药品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处置,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通过以上措施和程序,药店可以有效监管和管理回收药品的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和安全性。
    结语
    加强药店回收药品的监管措施和程序,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药店应建立完善的回收管理制度,与监管部门合作,定期报告回收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员工培训和配备专门设施确保回收药品的安全存储和运输。与合法回收单位合作,确保回收药品得到正确处理。通过这些措施,药店能够有效监管和管理回收药品,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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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