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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注射和枪毙自选吗
释义
    死刑注射和枪毙不是自选。
    在执行前,死刑犯是无法自主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的,更不会根据其罪行进行执行方式上的区别对待,如果执行地是在已全面实施注射死刑的省市,那么执行方式就是注射死刑。同样,在条件达不到的地区或未全面普及注射死刑的省市,执行方式就可能是枪决,死刑犯没有自主选择的空间。
    判死刑的条件如下:
    1、犯毒情节恶烈,一般在50g以上的;
    2、杀人情节恶烈;
    3、强奸情节恶烈;
    4、臣额贪污情节恶烈;
    5、团伙头目及团伙人造叛国恶烈;
    6、教唆导致重大死亡及经济损失情况恶烈;
    7、放火造成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情节恶烈;
    8、投毒造成重大死亡情节恶烈。
    综上所述,死刑执行前,死刑犯是没有权利选择执行方式的,更不会因人而异或区别对待,最终是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的关键要看当地是否完全普及了注射死刑,在一些尚未完全普及的地区,枪决和注射死刑是掺杂使用的,只能寄希望于运气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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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