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注射和枪毙不是自选。 在执行前,死刑犯是无法自主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的,更不会根据其罪行进行执行方式上的区别对待,如果执行地是在已全面实施注射死刑的省市,那么执行方式就是注射死刑。同样,在条件达不到的地区或未全面普及注射死刑的省市,执行方式就可能是枪决,死刑犯没有自主选择的空间。 判死刑的条件如下: 1、犯毒情节恶烈,一般在50g以上的; 2、杀人情节恶烈; 3、强奸情节恶烈; 4、臣额贪污情节恶烈; 5、团伙头目及团伙人造叛国恶烈; 6、教唆导致重大死亡及经济损失情况恶烈; 7、放火造成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情节恶烈; 8、投毒造成重大死亡情节恶烈。 综上所述,死刑执行前,死刑犯是没有权利选择执行方式的,更不会因人而异或区别对待,最终是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的关键要看当地是否完全普及了注射死刑,在一些尚未完全普及的地区,枪决和注射死刑是掺杂使用的,只能寄希望于运气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