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注射和枪毙不是自选的。在执行前,死刑犯不会根据其罪行进行执行方式上的区别对待,目前我国依然还是以枪决为主。如果执行地是在已全面实施注射死刑的省市,那么执行方式就是注射死刑。同样,在条件达不到的地区或未全面普及注射死刑的省市,执行方式就可能是枪决,死刑犯没有自主选择的空间。执行人员对死刑犯进行注射死刑后,会以严格的程序仔细检查死刑犯的生命体征迹象,确保死刑犯完全死亡。因此,通过注射死刑执行死刑的死刑犯在接受注射死刑之后,是不可以紧急救活的。除此之外,死刑的方式不仅仅限于注射死刑,还有枪决死刑的执行方式。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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