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扭送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
释义 | 扭送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刑法所规定的一项正当化事由。扭送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特殊的辅助性的强制措施。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差别。 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不包括扭送。因此扭送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扭送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根据扭送的主体不同,扭送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与职责;扭送的主体不同,扭送这一行为也有不同的称谓,例如,履行公务职责的扭送被称为抓捕,或者抓获。本文将扭送分为权利和职责的目的在于提示公众,辅警等执行公务的人员倘若不追赶诸如酒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失职。 扭送一词有不是的称谓,意味着扭送的外延可能涉及正当防卫等概念。扭送权,或者扭送职责来源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适用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学理解释。司法人员倘若通过体系解释,正当防卫可能被广泛适用;所谓体系解释,是指法律人解释法律术语,或者法律事实可以跨越不同的法律部门。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免并不是对立的概念;紧急避免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也是如此,警察、辅警不抓捕违法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警察执勤时遇有他人抢劫而不制止(抓捕)的,警察所属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与扭送一同解释,或者关联解释,多数人可能理解西方人服从警察的命令这一现象;中国法律人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仅在“部门法”内解释,其结果为:在民法领域,几乎没有案例涉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刑事领域,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偶然用之;在生活领域,多数人抱有少管“闲事”的态度。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关联法条《刑诉法》第84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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