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有:1.不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2.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3.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4.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