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相互保重疾险的保险期限与普通重疾险的保险期限应该一致。因为《保险法》并未规定相互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限上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保险期间。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相互保险的参保人缴纳的保费应当用于互助目的,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互相给付互助金。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制定合同,明确参保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内容、保费支付方式、保险期间、互助金给付方式等事项,并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相互保重疾险的保险期限与普通重疾险的保险期限应当一致,具体保险期限应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