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实践中,经常有离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形,离婚过程夫妻另一方应注意收集以下的证据(1)证明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或一方在举债后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追认过。但实践中这样的证据比较难举,最好是在在夫妻生活过程中共同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凡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举的较大债务必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留下书面的字据,否则为个人债务,但这样的约定需要观念上的转变,但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2)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没能找到有效的证据推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那也不要轻易的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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