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内异地就医规定 |
释义 | 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代办员或家属打电话0451-87130235(限工作日),通知省医保局办理登记急诊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急诊登记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且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异地转诊转院医疗费先个人垫付后报销对因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就医诊治的参保人员,由各具有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医大一院、哈尔滨医大二院、哈尔滨医大四院)开具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经过省医保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所在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转诊审批日期之前及未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地转诊时间的审批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就诊的,必须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如在异地医院确诊后,原转出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一、申请时要带什么? 1、《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二份); 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户口或异地暂住证或异地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办理异地居住人员需到退休单位或异地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盖章确认。 二、怎么选择医院? 申请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两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专科医院作为本人就医定点医院,(并经所选择医院确认盖章)。异地定点医院一经确定,一年内不予变更,异地就医手续办理满一年后可变更城市或变更医院。 三、什么人不能申请?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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