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这里的表述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必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而不是说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还是不招标。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有以下四种情形: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2、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 3、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相关且密不可分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其实都是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法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