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的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和组织的特定活动在事前作出一定的限制。个人和组织从事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需要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但行政机关的这种限制并不是对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从事有关活动的绝对禁止,主要为了防止因实施该行为的人、场所、设备、时期和方法等的不同而对社会产生危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一般来说,对于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特别理由,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许可。这对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障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并不是所有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都可以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提出申请的顺序或者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等,决定获取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和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和证明。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