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2、如果两方都认为土地的使用权是自己的,你能够书面要求镇政府或县政府处置,如果政府拒却做出答复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告他们行政不作为,让法院判令他们做出处置;如果另一方对土地使用权无争议,就是强占使用,能够直接诉讼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