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怎么样处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引诱卖淫罪的处罚及情节严重的定义;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他人卖淫的定罪处罚;介绍卖淫与强迫卖淫的区别;引诱卖淫罪主体是第三人,不包括卖淫者或嫖客自己招徕的情况;对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怎么样处罚 引诱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况: (一)多次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引诱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他人卖淫的,依照引诱卖淫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有什么区别 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引诱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则不构成本罪。对于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如果被引诱卖淫人的人员中既有不满14周岁的,也有超过14周岁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引诱卖淫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此外,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如果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他人卖淫,也将受到引诱卖淫罪的定罪处罚。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犯有引诱卖淫罪,将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引诱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有本质区别,包括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等方面的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罪行的犯罪分子将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以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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