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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1)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①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规定的贵重货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 公司 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①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 小规模纳税人 ,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 增值税 、 消费税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②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委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提供“销售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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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