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一、车辆未年检上路怎么处罚 车辆未年检上路的处罚是,给予驾驶人二百元罚款,并记三分的处罚。对于未年检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六年内,每两年检测一次,超过六年每年检一次,超过十五年的,每六个月检验一次。营运载客汽车五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五年的,每六个月检验一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十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十年的,每六个月检验一次。进口车辆跟其车型一样,在任意检测场都可以定期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