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情况被视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