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0%~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分两种类型,不参加混合材料的称I型硅酸盐水泥,在硅酸盐水泥粉磨时掺加布超过水泥质量5%的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料的称型硅酸盐水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