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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目前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
    1、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即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
    ①至
    ⑤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年月至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具有本条第
    (2)至
    (5)款之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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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