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目前呼和浩特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 1、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即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 ①至 ⑤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年月至六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具有本条第 (2)至 (5)款之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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