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路过桥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
释义 | 过路费可以抵扣进项,根据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的过路费可以凭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计算抵扣,其计算公式如下: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根据法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百分之七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百分之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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