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首页丢了怎么补办 |
释义 | 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户口薄》,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 2、户口本补办办理流程:到户籍所在社区开具证明,证明自己及家人的身份。 3、带齐自己以及户口本上其他人的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即可。 4、书写书面申请报告,上交其他材料。 5、交钱,等待新户口本。 如果本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可书面委托给同一户头上的成年人代为申请,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户主本人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如果遗失的是集体户口薄(页),则需由本人凭身份证、单位(学校)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补领户口薄(页)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另外,居民户口薄遗失,是否办理挂失声明,由居民自愿决定,补办时并不需要出具挂失声明。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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