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担任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以及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第一条 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退离休后又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已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