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继承权 的放弃和丧失的区别是: 一、放弃 继承 是出自 继承人 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丧失继承权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 强制执行 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 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 继承法 》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 诉讼 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