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一般县区内,这个部门为水务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2)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