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托收。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2、承付。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又包括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 3、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竹货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节假日顺延。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