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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权限开通条件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券商小集合资管计划、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券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期货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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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