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财产代管人如何确定 |
释义 | 法实践中,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问题上争议最大的就是财产代管人人选的确定及其变更问题。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人选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细究上述法定人选范围,特点如下: (1)财产代管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财产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还可包括组织。 (3)失踪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是当然财产代管人。通说认为,所谓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 一、民法典关于财产代管人有什么法律规定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失踪财产代管人权限 (1)妥善管理义务 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具体是指对财产实施妥当地保存行为以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以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2)代理清理债权债务 财产代管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有权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行为,即以失踪人的财产代其清偿债务,也有权代其接受债权。即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失职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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