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加强资源税的征管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