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 以下四种情况,不属于试用买卖 :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的;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换标的物的。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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