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人和被害人的异同 |
释义 | 自诉人和被害人的区别在于:自诉人有直接提起自诉、撤回自诉、和解、上诉的权利,而被害人没有;被害人有请求立案和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自诉人没有;自诉人存在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诉案件中。 法律分析 自诉人和被害人的区别有: 1、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 2、被害人有请求立案权和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自诉人没有; 3、自诉人存在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诉案件中。 拓展延伸 自诉人与被害人的角色和权益比较 自诉人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益。自诉人是指直接受害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人,其权益包括维护个人权益、追求正义和获得赔偿。被害人则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损害的人,其权益包括受到法律保护、获得司法救济和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在比较上,自诉人更加关注个人权益的维护和追求正义,而被害人更加侧重于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同时,自诉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害人则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据。综上所述,自诉人与被害人在角色和权益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自诉人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益。自诉人关注个人权益的维护和追求正义,被害人则注重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自诉人有直接提起自诉和上诉的权利,而被害人有请求立案和抗诉的权利。在案件中,自诉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害人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据。因此,自诉人与被害人在角色和权益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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