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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西海岸落户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居住落户办理条件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新生儿落户办理条件
    1、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家庭户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亲友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
    4、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办理。
    5、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在家庭户一方登记户口;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毕业生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回本市落户。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办理条件
    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
    社区公共落户办理条件
    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夫妻离婚后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原户口登记住址已经消失的;
    (四)符合回青落户条件的退出现役、本市生源毕业生以及其他人员,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公共户的;
    (五)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户口无处迁移的;
    (六)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七)持有户口迁移证,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八)因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及服刑被注销本市户口,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的。
    收养落户办理条件
    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退役兵、士官落户办理条件
    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干部、职工落户办理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批准调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调入单位具有集体户且同意接收的,可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法律依据: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局市内户口迁移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户口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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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