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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一、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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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