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实行标准 实行标准由原一人一年4元调整如下: 1、工龄1~10年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5元; 2、工龄11~20年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7元; 3、工龄21~30年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9元; 4、工龄31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11元。 二、工龄计算 1、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因休病、事假在一个自然年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年度,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 3、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等折算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 4、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公式为: 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发工龄工资当年年份-参加工作时间年份-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三、计发办法 1、工龄工资采取分段、分标准、累进递增方式按月计发,自一年1月份起增发。 2、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1)工龄1~1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5元 (2)工龄11~2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10)×7元+50元 (3)工龄21~3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20)×9元+120元 (4)工龄31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工龄-30)×11元+210元 3、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各类高校毕业生和学徒、熟练制人员),自参加工作次年起计发工龄工资。 4、新调入工作人员(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调入次月起计发工龄工资。 5、职工请病、事假的,工龄工资按实际出勤工作日(班)计发。 6、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脱产带薪入学期间的,工龄工资正常计发。 7、女职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龄工资按75%比例计发。 8、职工发生旷工的,停发当月工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