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以信件或电报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承诺期限应从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法律分析 要约以信函或电报作出时,承诺期限自信函或电报交发之日或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时,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时,应依以下规定承诺:(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则为新要约。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属于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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