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武汉市医保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公告,因武汉市将进行医保信息系统迁移工作,迁移期间,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业务及人社部门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暂停人社业务经办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停止“五险”所有经办业务、对外公共服务和外联单位服务。暂停医保结算相关信息系统。停止医保、生育、工伤所有经办业务、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药店购药结算。如果系统切换进度提前或者延后,将在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