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滁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
释义 |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流程 1、申请人领取或从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或者“销户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所在单位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办理。 4、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核,3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提取的,5个工作日内转入个人账户或者所在单位账户,不同意提取的,说明理由。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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