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法第9条第16条 |
释义 | 一、《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1、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如下: 新《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做任何解释。 如果你抗拒,警察可以依法对你强制传唤。如果你遇到的是便衣警察,你不要怀疑对方警察身份的真实性,你也要先无条件地配合,你唯一的权利就是在不干扰执法的情况下拨打110,待110来核实便衣警察身份的真伪。 人民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但如果被执法者要求出示证件,或者是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是需声明身份并出示证件的。 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了民警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5种情形。 一方面,民警要依法依规进行查验,明确查验范围,增强针对性,减少随意性;另一方面,公民有配合查验的法定义务。如果遇到警察要查验你的身份证,你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毫无条件地配合。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人民警察法》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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