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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网点临时停业6个月以上需银监批准吗
释义
    法律分析:银行网点临时停业6个月以上不需要银监批准,由批准制改成了报告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3日以上(含3日)6个月以下,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临时停业时间、理由及停业期间安排。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的,应当在营业场所外公告,说明临时停业期间的安排。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辖内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临时停业情况逐级报送银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代理营业机构连续停止营业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提前10日向该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
    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复业,原报告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该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原报告人应在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10日向该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
    原则上临时停业及延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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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