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包括六大项目。 1、子女教育附加项目扣除。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对于每个子女可以选择由一方扣除,也可以双方父母各扣500元,已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需要携带接受教育的相关证件。 2、继续教育附加项目扣除。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每月的扣除标准为400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格扣除每年标准为3600元,继续教育的需要持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3、住房贷款利息附加项目扣除。抵扣标准为每月1000元,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也可以夫妻双方各扣50%,需要携带住房贷款合同、还款凭证。 4、住房租金附加项目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每月标准1500元、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标准1100元,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标准800元,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5、赡养老人附加项目扣除。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抵扣标准为2000元。 6、大病医疗附加项目扣除。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每年限额80000元,个人负担超过15000的部分可以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