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纱摄影超出预订费用,算不算欺诈? |
释义 | 影楼的合同通常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首先要看一下双方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在合同内是否约定了关于多拍照片、相框、相册的处理办法,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对方仅凭其公司规定来解释,要求追加费用,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 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的,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同中免责条款怎样是有效的 免责条款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比如,只能提供指定商家的货物或者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比如,钱已离柜,概不负责。在一般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制责任条款更加严格,但总的来说都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如果非意思真实的表示,是由一方强加到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就没有自由可言了。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协商后才可以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都不接受免责条款,是无法订立合同的。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免责条款要能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免受损害,否则是无效的。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这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如果不能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加重甚至是剥夺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属于无效。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说明义务。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一般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对内容事先不知,有的即使是知道了也不明白是表达什么意思,因此提供者必须做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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