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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释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依法行政是矛盾的。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应用,又常常发生恣意妄为的情形,违背了立法精神和公共利益,从而超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尽管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但仍具有相当大的“弹性”,供灵活应用,以致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中,不当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以及无法维持法律平等的事件屡屡发生。尤其是在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自由裁量权常有被滥用的危险。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更多的是取决于行使该权力的行政主体主观因素的发挥,因而它必然增加行政机关的主观随意性,甚至导致行政机关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当作其滥用权力的“护身符”。这样一来便会发生行政自由裁量恣意的情形。而行政自由裁量恣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往往处于不合法的目的,对处于同一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处罚,或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显失公平。处罚的畸轻畸重是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最常见的形式。
    (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由于许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限未作规定,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作出,行政机关常处于某种不廉洁的动机而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的保障。
    (三)超越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虽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但对该权力的行使在行为方式、种类、幅度以及时限的选择上却规定了法定的范围。而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机关曲解法律、法规,超越法定范围的事件却时有发生。
    (四)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管理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根据个人的好恶,任意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独断专横,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五)违反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的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特别是必要性和比例性,是对裁量的客观限制,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否则,构成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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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4: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