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 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