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决定公告是项目启动了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征收决定公告是征收需要经过的程序之一,但并不意味着项目已经正式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人在征收前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公告中应当说明征地范围、用途、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旨在告知受影响的个人或单位有关征收的情况,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征收单位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进一步开展一系列手续,如调查、评估、报批等程序。如果项目仍然经过了评审和批准等后续流程,那么才算是项目正式启动了。 需要强调的是,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征收人一般都会经过多次的前置程序,如立项鉴定、项目调研、方案设计等,这些程序也是征收项目实施的必须程序,是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的重要准备。因此,要全面了解征收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及时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便在征收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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