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而企业绝大多数职工是工会会员,有的单位职工代表同时又是会员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4、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