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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扬州拆迁公告
释义
    律师分析: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
    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12月以内的,按2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3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拓展内容:
    一、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广陵区经济开发区高桥村巷东组、项东组、项西组;中兴村村属、中兴村丁三组、卢东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工作安排: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广陵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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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