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乡镇规划建设的建议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是尽快科学合理地完成乡村规划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宅基地发证率,确保农村居民建房报建有证可凭。尽快启动全市“一户多宅”清理和空心村整治工作,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妥善做好农村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和落实工作,解决农村宅基地不足问题。 (二)全面落实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制度。各乡镇应把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督促规划建设、国土所等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房建设规划报建镇乡审批服务网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对按规定报建的农村建房户,应由财政承担或补贴相关报建费用。有条件的乡镇还应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对农村居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所建房屋建筑符合村庄风貌管控要求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引导农村居民依法依规有序建设。 (三)大力推进“无违建”创建活动。加强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全面动员干部群众参与“无违建”创建活动,加快创建一批“无违建村(社区)”、“无违建活动优秀乡镇(村委)”。通过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在村庄建设发展中逐步形成家家互相监督、户户对标看齐的局面,逐渐把“无违建”、“零违建”的外在要求内化为广大村民自发遵守的村规民约,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违法建筑的共识,形成共同治理违法建筑的合力,推进乡村违法建设防控和治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四)加大乡村违法建设治理宣传引导力度。应推动违法建设治理宣传工作重心向乡村倾斜,采取公益广告、标语横幅和巡游车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普及城乡规划建设法规和整治违建工作政策措施,增强群众遵法守法意识,打造全民自觉参与、合力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局面。从而达到美丽乡村建设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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