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行医聊天记录有用吗 |
释义 | 举报非法行医的,聊天记录可能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首先要确定,你要将聊天记录运用到什么当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获取的聊天记录手段是否合法,第三,聊天记录能否确定对方的身份,最后,有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证据链。因为聊天记录在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要综合案件的整体情况予以判断。 微信的使用现状及法律认定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微信的使用热度一度飙升并高居不下。它整合了博客、QQ、网络支付平台等多种软件的功能,实现了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图片、文档、小视频、多人聊天等诸多互联网功能。由于其功能的多样化和便捷性,微信成为增速最快的互联网服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创造了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全新发展趋势。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电子数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早在2004年,《电子签名法》就为电子数据在司法案件中的使用做了铺垫,其指出,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3]。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具体表现形式为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各种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以上均可作为司法案件中有效的证据之一[3]。该案中,当事人王某提供了与对方在案件期间的微信语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这些记录均属于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定案证据,并满足以下条件:①记录的来源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②非实名制微信注册,但均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微信聊天、微信转帐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③双方的微信聊天、微信转帐的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④内容清晰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4]。综上所述,王某医疗美容非法行医案中由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语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作为定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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