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淆品牌是否构成欺诈 |
释义 | (一)“傍名牌”行为的法理分析 从法理上说,“傍名牌”行为直接损害了受害商品的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显著性和识别性是商标的两个基本特性,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又密切凉席,相互统一于商标之中。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别不同的企业的商品。特定的商品总是同特定的商标联系在一起的,正是靠这些商标人们从众多商品中选择某一商品。有次派生了商标的另一功能——帮助人们了解商品的来源。商标可以确保稳定用户,当消费者每次重返市场时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相同的商品,有次降低消费者进入市场的“寻找费用”,并组织可能对市场商品的混淆。商标的专用权禁止毫无顾忌的商人利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销售低劣的相似商品,来阻止不正当的获利。 “傍名牌”行为构成违法的根据在于:第一,向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来源做了虚假表示,欺骗了消费者。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区别其他商品,进而降低消费者在商场中的“寻找费用”。而虚假地表示商品来源的信息,错误地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这显然构成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虚假表示商品的来源信息,从消费者对商品建立的信任中获得利益。“傍名牌”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可以“搭便车”,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名消费者使用商标提供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信息,同样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对商品有满意经历的消费者会记住这些商标,在将来更可能选择购买这一品牌。而且,消费者还会向他们的亲戚朋友推荐这些品牌,从而使这些品牌的商标的识别性越来越强。一个商标给消费者提供了合适的方法来区分他喜欢或不喜欢的商品,销售者通过利用商标来获得以前销售所创造的利益。这本来是很公平的做法。而“傍名牌”则破坏了这种公平,不劳而获地利用他人商标所代表的质量信息获取属于他人的利益,违背了基本的公平理念,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知名企业权益,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扰乱公平的市场秩序,也挑战了法律至上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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