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偿陪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目前关于有偿陪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对于娱乐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娱乐场所备案具体材料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二、KTV有偿陪侍新法规怎么处罚? 如果KTV内出现有偿陪侍的,根据法律规定,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