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外地生孩子回老家报销具体流程如下 1、要到外地医院生育,需到当地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批准后异地生育的,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和生育津贴)不受影响。 2、在外地分娩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分娩后规定时间(3个月)内由单位凭《异地分娩申请表》、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费明细单、《报销表》、《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向参保当地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核定。 异地生育要求在县级以上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异地报销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机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 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需携带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